原告某银行柳*分行诉被告龚**、龚**、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龚**、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前偿还借款本金759813.62元,逾期利息25104.63元、罚息12.05元,复利31.66元,共计人民币784961.96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7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的标准支付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9828元;3.判令原告对坐落于柳*市,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柳*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本文书还有1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