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保险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07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到庭参加询问。被上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被告某保险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险内原告误工费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赔偿误工费差额39301.31元。(对误工费判决不服)2.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导致对上诉人误工费损失的计算严重不当,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错误地将上诉人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认定为“伤残津贴”,并据此驳回上诉人该期间的误工费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在原审中明确主张,其在2024年2月5日(事故日)至2025年1月3日(离职日)期间从原工作单位锦州汇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锦州喜来登酒店获得的工资收入,系因本次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因为付出劳*的工资报酬。上诉人从未主张该笔收入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伤残津贴”。然而,原审判决书第七页载明:“原告曾*主张其于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工资收入为工伤伤残津贴,被告仍需支付该时间段的误工费......原告曾*的工伤伤残等级并不享受工伤伤残津贴待遇,因此,原告曾*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该认定完全歪曲了上诉...(本文书还有6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