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某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曹*、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6)豫139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某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截止2026年6月17日,本院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26155.82元。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在某银行南阳盛唐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限额冻结26,155.82元,实际冻结4.15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6年6月12日至2027年6月12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吴*在某银行南阳红泥湾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限额冻结26,155.82元,实际冻结0.4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6年6月12日至2027年6月12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吴*在某公司账户为***的网络资金,限额冻结26,155.82元,实...(本文书还有1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