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6)豫15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6)豫1502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咸阳市杨*区人民法院审理;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原告住所地等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主观认定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明显存在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上诉人某公司并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被上诉人被诊断出的缺血性结肠炎与上诉人无任何关联关系。上诉人作为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案涉生血小板胶囊已经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系合格产品。被上诉人仅提交上诉人药品说明书和其诊断证明就认定上诉人的药品导致其患病,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患病系因其自身原因所引起,与上诉人无任何关联关系。(二)被上诉人住所地虽为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但是被上诉人多次住院,且在某甲医院住院期间诊断出缺血性结肠...(本文书还有14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