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代某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某公司吉林分公司(某乙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2025)吉24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于2026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某上诉称,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中认为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在工作期间遭受的损害,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用工合同过程中雇员造成的损害,举证责任应当倒置,证明雇员受伤害的证据应当由某甲公司负责举证,而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明确承认...(本文书还有3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