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欠付技术服务费用31,074.98元;2.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利息1,243元(自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4月13日,按照月利息千分之五计算)。3.本案申请费由被告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8月1日,双方签订《在线监测设备委托运营、管理技术服务合同》,由被告某乙公司委托原告某甲公司运营、管理技术服务的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共8台,年生产期技术服务费共计333,600元,后因被告某乙公司...(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