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邓*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邓*向赵*支付运输费8000元;2.判令邓*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份赵*在位于莎车县某戈壁滩220千伏车羌一、二线防洪隐患治理项目中,从事供应石头和运输,总费用33,000元。邓*于2024年1月29日向赵*已付20,000元,2024年11月8日已付5000元,剩余的8000元到现在未付清。后赵*多次找邓*催促支付该运输费但是邓*一直拖延至今,赵*多次催要均无效果,无奈诉至法院解决,望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作出公正的处理。
邓*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与邓*虽未签订书...(本文书还有1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