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熊**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某保险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赣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熊**出具2025年12月23日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出具的反馈意见材料,拟证明某公司违规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的路障,现已整改拆除,某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对某公司设置路障是否有审批手续、是否在审批后设置的路障并未进行质证。(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原判决对本案案由定性错误。本案是某公司在公共道路上非法擅自设置路障造成熊**受伤,属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不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2.本案责任划分错误。某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更没有按照法定手续办理审批,应承担全部责任。综上,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本文书还有1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