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23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口头约定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被告未履行约定,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刘*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1月22日,原被告某平台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又来了,应个急大哥,最近压的太多,给我搞个一万,今天开个支差一万你看你方便不,用不了多久月底那样。原告:才看见,一...(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