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及第三人某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天津市东***小区的初始登记,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某甲公司负担;2.判令某甲公司履行第一项诉讼请求后15日内协助、配合王*将天津市东丽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过户至王*名下;3.判令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赔偿王*60,197.27元(暂计算至2026年4月16日,以447,397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王*于2019年4月12日,案外人魏*(系王*之母)与某乙公司(曾**:某中心)、某丙公司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拆...(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