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断开案涉侵权链接,并披露案涉产品链接的销售数量;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支出);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某公司设有服装专业的设计研发中心和生产加工中心以及强大的销售网络,产品出口至欧美,通过代理、批发、零售等多渠道覆盖全球市场,是一家面向全球的亚文化潮流品牌企业。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完成名为“devilfashion”图案作品创作,于2017年5月1日首次发表,于2018年8月28日完成作品登记,由某局出具作品登记证书。后*,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利用“devilfashi...(本文书还有3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