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帅*、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5)湘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帅*、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帅*、阳*的全部反诉请求;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由某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丙公司2021年6月30日后无权收取物业费***小区业委会已于2021年6月30日与某丁公司签订新物业服务合同并生效。因此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终止,某丙公司拒不退场,非法滞***小区,其不应当收取物业费。帅*、阳*与某丙公司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某丙公司强行为帅*、阳*提供的物业服务无权要求支付物业费。二、某丙公司提交催收物业费的证据模糊不清,并且未提交证据的原始载体,无法核实真实性,不应当认定诉讼时效发生中断。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诉讼时效已...(本文书还有3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