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诉被告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2530元;2.判令被告归还房屋钥匙;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法律咨询费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房屋租赁关系,被告于2024年7月下旬联系到原告要求租住其位于“广东省惠州市xxxxxxx”的一间私有住宅,经协商下双方于2024年8月1日达成合意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租为每月500元,押金500元(然押金500元并未实际支付)。后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本文书还有1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