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某甲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113.39元(自2023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以购房款117392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共248天);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3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55889),合同约定原告以总购房价人民币1173927元购买被告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房,建筑面积94.76平方米,被告定于2023年10月29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本文书还有2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