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某销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6)豫152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高*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6)豫1525民初****号民事裁定;2.指令固始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者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自1992年8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供销社在当时的环境下是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工自主权一审法院没有对案件事实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仅以裁定的方式对程序性的问题作出审查,原审法院认定存在重大遗漏和片面理解,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1、一审法院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尚未实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就直接推导出“当时的企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一逻辑链条断裂1992年的供销社(如本案中的武庙供销社)是依法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用工自主权,...(本文书还有2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