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四川某公司在行政程序及一审程序中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认...(本文书还有1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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