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琼90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确定由某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无垫付事实,不具备追偿条件。1.追偿必有垫付事实作为前提。在(2024)琼9028民初****号案中,某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向某外人王*乙支付的198000元,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定赔偿义务,其支付是履行应该支付赔偿的法律义务,该支付不属于“垫付”的性质。“垫付”的本意是:我无付款义务,先行“垫付”后可以予以追偿。而某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198000元是有法律规定确定的法定赔偿义务的,其支付的依据是(2024)琼9028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5096号判决)。本案某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并无垫付的事实,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保险理赔垫付款198000元及利息”缺乏前提性事实基础,罔顾法律规定,导致错判,请求二审改判纠正。2.生效的5096号判决第一项明确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要“赔偿”给王*乙而不是“垫付”给王*乙。因此,被上诉人在...(本文书还有5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