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满**、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动报酬83806元及利息(以8380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务工人员,自2020年1月,受被告满**雇佣在某工地从事电信线路管道维修工作,双方约定每天工资为140元,工作期间原告负责带领工人施工、记工,日常均由被告项目经理董*直接安排工作、核对工天、确认工作量,并由被告董*在记工单、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截至2021年5月15日,经项目经理核对签字确认,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共计83806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被告董*...(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