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始县某局、某乙公司、某保险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某保险公司吕*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6)豫152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6)豫1525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裁定混淆了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的根本界限,错误适用法律,对合同性质认定错误。行政协议的核心特征在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在协议中行使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双方地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对等性。而本案所涉合同完全不具备上述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固始县某局均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就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后的沾染...(本文书还有3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