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黑0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驳回王*起诉错误,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某公司经理徐*篡改王*档案、伪造王*签字的行为。王*档案工资本应涨工资58元,某公司篡改档案、降工资,仅通过工资档案卡记载即可看出来,无需进行司法鉴定,某公司应承担篡改档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给予王*4万元经济赔偿。另外,某公司自认在解除劳动关系登记表中代替王*签字,应一并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文书还有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