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第三人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北京广技专利代理事务所(某合伙企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本文书还有34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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