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男,1966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蔡**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26)浙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于202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上诉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26)浙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并判决支持上诉人原审第二项诉请(即554242.26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作出的判决依据不足且说理不充分,有违公平原则,具体如下:1.(2026)浙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认为“临海某某返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13日,于2017年6月20日开业,并无证据表明临海某某返汽车有限公司在开业之前已开始经营,也无证据证明临海某某返汽车有限公司在开业之前。”该节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蔡**向某总部转账的350万元应该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再加上公司的一些经营收入组成的,公司于2017年2月成立后事实上已经投入营业,上诉人当时从某汽车公司购买了车辆,同时存在其他诸多消费者。被上诉人蔡**在一审庭后提交的情况说明中也认可样车由某汽车总部提供,公司是有卖车的业务,而且据了解公司停业时,尚有部分库存车辆(东*、吉*、马**)未售出,在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蔡**私自以不...(本文书还有6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