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漯河分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漯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漯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物业费10710.5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欠逾期物业费的违约金7636.31元,违约金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9日,李*与某甲公司漯河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1.8元,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漯河xx成立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止,物业服务费按年交纳,逾期付款从应交费用之日的次月1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费用的3‰交纳违约金。某甲公...(本文书还有2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