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段*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26)宁042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26)宁0424民初****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承揽合同中,履行义务一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工作成果,无明确履行地点时,履行义务一方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应,本案项目发生地在泾源县,工作成果已交付于该项目地自然资源局且已用于该...(本文书还有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