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天津西青支行与被告崔*、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天津西青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被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天津西青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401.73元及截至2026年1月4日的利息973.72元、罚息1,004.79元、复利26.03元,合计69,406.27元,并依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2026年1月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崔*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本文书还有3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