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700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以17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4年6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26年1月31日利息暂计1744.63元,后附利息计算方式);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因昭觉县解放沟火普乡的工程需要,于2024年3月30日至4月29日期间向原告李*租赁装载机做活。双方于2024年6月18日经结算,被告陈*确认尚*原告李*租赁费17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项,但被告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未付。截至起诉之日,经核算,被告仍欠付原告租赁款17000元,且原告后续多次催要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
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本文书还有1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