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1、原审被告某公司2、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韩*、被上诉人某公司1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某公司2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判令韩*三十日内腾退房屋的判项,改判韩*享有合理的腾退准备期限;2.判令某公司1对韩*因案涉房屋产生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予以合理补偿;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公司1与某公司2按过错分担。事实与理由:一、韩*作为实际经营的次承租人,未实际收到某公司1的《到期不再续约通知》,原审判决直接判令三十日内腾退,未考虑韩*的知情权与合理准备权利。案涉房屋系韩*从某公司2处承租并实际经营,韩*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租赁期限是否延续、是否需要腾退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025年3月25日某公司1向某公司2发出《到期不再续约通知》,仅由某公司2人员刘*签到,某公司1未通过任何有效方式将该通知送达韩*本人,...(本文书还有4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