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阿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喀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5)新3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布阿提·赛孜古尔,被上诉人安徽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某公司喀什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某某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2025)新31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2.改判确认阿某某与安徽某公司自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安徽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完全违背客观事实。阿某某自2023年11月26日起在安徽某公司处从事宽带维护工作,接受安徽某公司管理,阿某某自2023年11月26日起,由安徽某公司安排至莎车县艾力西湖镇担任宽带维护员,工作内容、服务区域、服务标准均由安徽某公司统一规定,并非“自主接单、自由承揽”仲裁及一审已查明...(本文书还有4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