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阿某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某甲公司代偿款共计人民币6323.78元;并支付利息250.42元;共计:6574.2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日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六支付自2025年12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4年12月22日,被告某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被告作为承租人向某丙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融资60240.00元,租赁车架号为lvhfc1684*******的2016款思域220turbo自动尊贵版,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某丙公司名下,某丁公司就被告与某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