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5)鄂12民终****号民事裁定和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25)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本院(2025)鄂12民终****号民事裁定和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25)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增项部分工程款人民币118753.34元和逾期利息人民币5007.43元(以118753.34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自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止,该利息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某乙公司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价款可依签证变更调整,一审法院忽视该约定,作出不可突破固定总价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某...(本文书还有1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