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5)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25)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为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银行截至2025年10月22日的借款本金1,412,146.56元,利息27,710.65元,罚息384,641.38元,复利43129.58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上诉费由某银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复利应当按照未付利息计算为43129.58元。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某银行“快乐e贷-税e贷”授信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某公司到期未归还利息,某银行在约定利率基础之上上浮50%计收罚息,某公司有权...(本文书还有3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