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金*、原审第三人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25)甘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提出抗辩。本案系发生于2007年,至今已18年有余,因此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文书还有3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