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7659.68元及以未缴纳的物业费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单位止。约定的物业费标准为住宅1.6元/平,商*2.8元/平。被告欠付物业费7659.68元。原告通过电话、某平台、短信等多次催缴未果。
被告张*辩称,1.驳回原告主张物业费、违约金的全部诉讼请求;2.责令原告督促房开公示公摊区域改建商*、住房全部售房款账目,该款...(本文书还有4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