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某保险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蔡**、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6)津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上诉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杨*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6)津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争议金额50000元)2.上诉费由李*、蔡**、杨*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赔偿金额不妥。...(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