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0564.02元及以未缴纳的物业费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单位止。约定的物业费标准为住宅1.6元/平,商*2.8元/平。被告欠付物业费10564.02元。原告通过电话、某平台、短信等多次催缴未果。
被告莫*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小区***小区是由某丁公司投资建设,某乙公司通过招、...(本文书还有2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