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许**与被告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许**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判令上述房屋及车位归两原告所有,由两原告给付被告许**相应的折价款。事实和理由:原告一与原告二系夫妻关系,生育了被告。2019年11月20日,系争房屋登记于原告一邢*、原告二许**、被告许**名下,产权份额按份共有,具体份额为原告一邢*享有98%份额、原告二许**享有1%份额、被告许**享有1%份额。另,系争车位两原告及被告共同共有。现两原告认为,两原告作为系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并作为系争车位的共同共有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随时请求法院分割系争房屋及车位。故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许**辩称,原、被告之间系父母子女关系,共有基础尚未丧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不应分割共有物。被...(本文书还有2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