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协会与被告梁*、被告冯*、第三人某甲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甲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梁*在未实缴出资800万元范围内、被告冯*在未实缴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2024)京0102民初****号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某甲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原告与第三人某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后,某甲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2025)京0102执****号执行裁定书,确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本文书还有2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