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原审判决中未提及林*反复主张的合同条款冲突问题。2023年10月起的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九约定了电梯维保和维修、公共区域水泵消防泵维保、弱电设施维保等费用由公共收益或维修资金承担,该约定与合同第三条物业费支付约定存在冲突,属重复收费。(二)一审判决未提及昌里雅苑特殊业主即开发商(东明路**弄14号)的地下停车库产权问题。开发商未缴纳物业费,...(本文书还有1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