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5)辽10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5)辽10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对案涉债务承担全部给付责任;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首先,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提供证据“工程量确认书、工程款确认书及工程款支付审批表”,予以证明案涉款项全部结清。经上诉人核对已向法庭发表了明确的质证意见: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工程量确认书、工程款确认书及工程款支付...(本文书还有3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