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某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某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某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交电费613593.77元;2.判令二被告以欠交电费为基数,自2026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立即向原告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欠交电费付清时止;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6年1月29日,原告与某丁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与《电费结算协议》。《高压供用电合同》第8条约定原告作为供电方向某丁公司供电,设置4处用电计量点,其中1处为居民用电计量处,3处为商业用电计量处。《电费结算协议》第1条约定“1.交费方式及违约责任用电人根据用电人用电情况,采用[智能交费]方式支付电费……1.5如用电人发生欠费的,自电费账单月16日起,供电人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标准: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本文书还有4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