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温某甲县公安局(以下简称温某甲公安局)、温某甲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政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某甲县人民法院(2026)新292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被上诉人温某甲公安局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柳*,被上诉人某政府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阿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阿克苏市居民姚*在2025年7月28日,向温某甲公安局110报警,姚*2025年7月28日14时23分许向温某甲公安局托乎拉派出所报警称,其在温某甲县托乎拉乡托乎拉村3小队稻香园内有人损坏自己的树木、音响**座椅、板凳、钓鱼凉台、水泥地坪、红砖地坪、铁桥,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温某甲公安局在2025年7月29日立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温某甲公安局指派托乎拉派出所出警,托乎拉派出所指派民警孙*、依力哈木·买合木提到达现场了解情况,认定有管辖权后当场通知报警人姚*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托乎拉派出所民警依法出具报警回执,报警人姚*签字确认,并通知现场人员姚*、依米某、图某、艾**、艾**、董*、艾某丙等人到托乎拉派出所接受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7月30日使用接受依米某提供的证据清单,2025年8月11日,温某甲公安局使用调取证据通知书温某乙(托)调证字通知书5号,调取温某甲县城市建设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征收文件及材料,2025年8月28日因案情复杂,温某甲公安局依法延长办案期限1个月,2025年9月25日姚*财产被侵犯案,经查实,2003年6月13日梅*与温某甲县托乎拉乡托乎拉村3小队签订合同一份取得了温某甲县托乎拉乡托乎拉村3小队的56094平方米即84.1亩的土地及相关附着物等资产50年的使用权。2021年...(本文书还有7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