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努某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2026)新43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后,于2026年6月11日依法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努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娜拉·阿合赞、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努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李*向努某支付垃圾清运费15,425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关键证据的采信存在重大偏差1.李*出具的“结清证明”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李*提交的书面证明称“其他费用全部结清”,但该证明努某未签字确认,属于李*单方出具的证据,努某自始至终未认可其内容一审判决仅凭李*的单方陈述和该份无努某确认的证据,即认定双方已完成全部结算,忽略了努某对该份证据的质证意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努某提交的账本及微信转账记录足以证明未结清费用的事实努某提交的账本完整记录了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0月2日期间,共196次垃圾清运...(本文书还有4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