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马*均通过在线方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偿还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马*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6日,原告进入某甲公司,同年10月10日认识马*。同年12月24日,被告以父亲生病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将借款转给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借款,故提起诉讼。
被告马*辩称,其与原告之前同在某乙公司工作,原告通过支付宝向其转款20000元属实,因原告说需要现金,原告给自己转款是自己用现金和原告换的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2日、24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别向被告转款5000元...(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