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上诉人中国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汽车公司、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25)宁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中国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向某汽车公司支付维修费173670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汽车公司、王**承担。事实及理由:1.案涉车辆维修费用应以某甲公司定损金额173670元予以判定。保险合同约定定损是理赔的必要前置程序,人中国某保险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定损是履行保险合同的合法行为,依据条款、标准和程序均在行业内具有公认性和稳定性。保险法及保单条款中通常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即以将车辆修复至事故发生前状态所需的合理费用为准,而非无条件恢复原状或支付市场最高价。定损员会实地或通过照片、视频对事故车进行查勘,确定受损部位、损伤程度、维修与更换的界限。对车辆轻微损...(本文书还有4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