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县人民法院(2026)宁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杨**返还不当得利款68192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对“不当得利”的认定标准适用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一方得利、他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法律根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能证明转账“无合法根据”,但忽略了被上诉人作为得利方,对款项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本文书还有2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