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万*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关于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的认定。万*在终审判决后新发现并取得某公司为万*缴纳工伤保险的记录,该证据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快递行业普遍存在按件计酬、弹性排班的用工形式,但这并不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与财产隶属关系。某公司在一审中自认对万*行使罚款权、代收款管理权等,本质是对劳动过程的控制与经济支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三)原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一、二审中,万*提交欠条证明欠付劳务报酬及用工事实,某公司主张“罚款抵扣、代收款未上交”却仅提供单方统计表,无原始凭证佐证。原判决未要求某公司提交由其掌握的考勤记录、工资账册、罚款凭证等证据,反而要求万*“证明人身及财产隶属关系”,违反举证规则。综上,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