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2025)冀07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2025)冀0706民初****号民事判决;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关于车辆损失费、利息的不合理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采信的《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依据明显不足,尤其是关于“动力电池总成”推定全损的结论缺乏客观技术依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未赔付系因“损失核定争议”而非“恶意拖延”。三、一审判决关于残值移交的判项表述不清,易生歧义,应予明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本文书还有3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