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分公司、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11月10日、11月17日、2026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1,283,937元;2.判令被告以1,283,937元为基准,自2024年5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4.本案鉴定费110,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分公司于2023年7月1日签订《新疆其亚20万吨金属硅一期建安工程项目2#主车间钢结构制作、十字柱钢结构制作专业分包合同(云*)》,合同约定的分包范围包括2#主车间内的钢结构整体图纸深化,材料卸车,下料,焊接,调直校正,抛丸除锈,刷漆,装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等。分包方式为被告提供原料(钢材),原告包工包辅材、包施工机械和工器具、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环境保护等。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钢结构制作单价1,371.68元/吨,十字柱钢结构制作单价1,548.67元/吨(不含税价)。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2天,自承包人书面通知开工之日起计算。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每月25日前以过磅单据确认当月进度结算,确认无误后支付80%进度款。分包人制作完全部钢结构且发运到工地现场,经承包人、监理、业主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办理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办理完后三个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总额的95%;待业主验收合格后扣除维保费、违约金,一个月内无息付清剩余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钢结构的加工制...(本文书还有7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