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自诉侵占罪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6)沪0106刑初****号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称,一审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中,把握立案条件、认定关键证据错误。在未经必要核实情况下,即以上诉人于*“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一审裁定,严重损害了八十余岁老人的上诉人合法诉权,系适用法律错误,且属于典型的程序与实体违法。首先,一审裁定逻辑上严重混淆“立案审查”与“定罪量刑”两个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要求在立案阶段就必须提供足以定罪的证据,将审判阶段的证明责任前置于立案审查阶段,擅自提高自诉案件的立案门槛,对自诉案件立案条件存在严重错误,以立案后定罪证明标准替代立...(本文书还有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