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男,1991年11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6)沪011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2021年8月至10月骗取的四次手术治疗费36,491元;3.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19日骗取的工伤门急诊医药费10,964.41元;4.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19日骗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9,035.59元;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双重错误。1.本案与(2022)沪02民终****号、(2023)沪0114民初****号案件当事...(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